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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17-08-29 08:20 来源:陇南日报 编辑:任磊

  原标题:陇南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陇南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中央、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涉及陇南问题,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17〕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着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实施山水林田修复,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陇南。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陇南的问题,正确面对、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与实践得到深化。以《陇南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统领,确保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逐步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逐渐落实到社会各方面。坚持统筹谋划,把握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定位,构建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生态建设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重点生态功能有力提升。紧盯把陇南建成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目标,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升生态功能。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2.5%以上,林草覆盖率达到60%以上,水域湿地覆盖率达到1.2%以上,生态综合治理率达到80%以上。

  (三)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将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持续巩固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率提升10%以上,Ⅲ类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90%以上,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82%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省上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控制在本省同类地区平均水平以内,生态文明建设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四)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队伍实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管力量配置优化。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络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督促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确保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五)完成小陇山、白水江等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加快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2017年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得到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启动。

  三、工作要求

  (一)从严从实,全面彻底落实整改。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逐项整改,逐一落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制定方案,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23个涉及陇南的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挂账督办。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整改方案,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三)统筹兼顾,突出整改工作重点。坚持以点带面,在全市突出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环境保护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通盘考虑,不断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治理、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四)严格时限,分阶段稳步推进整改。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对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成效;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对制度层面的问题要深化改革,明确措施,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

  四、任务与措施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环保局) 

  2.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在经济形势分析中,要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趋势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县、乡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市级新闻媒体长期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利用“6?5”环境日等各类环保日纪念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单位:市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信委)

  (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市直各部门)

  2.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市县区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切实落实市县政府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从环保具体工作责任角度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3.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按照《陇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4.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督促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5.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体系。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转移支付力度;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加快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改革、环境成本内部化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完善优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按照《陇南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着力构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加快实施“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工程,继续实施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功能区项目,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把陇南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按照国家、省上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重点抓好煤炭、水泥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排部署,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实行预警通报和挂账销号制度,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和网格化管理措施,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1)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全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全部实施达标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对现有9台20蒸吨/小时以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加快提标改造进度,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对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2)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继续推进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完成供热管网覆盖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有计划的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进行淘汰。严禁在武都城市建成区批准新建每小时20蒸吨、其他县城区建成区批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强化煤炭监管,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验,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力推动《陇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认真实施《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武都区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其他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将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2)开展重点水污染行业整治工作。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三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集中整治工业聚集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西成经济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存在道路穿越的武都区钟楼滩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制定完善各县城集中式饮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成两水后坝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实现“双水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陇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市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六)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重点对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问题。(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强化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回收加工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提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按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划定生态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总体要求,根据《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概要》《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陇南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等生态空间。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市、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按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功能,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分类妥善解决存在问题,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检查,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查,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积极配合省上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3.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4.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全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市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7起违法采砂案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处罚整改到位。按照《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管理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八)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在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2.加强尾矿库安全综合管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督促各县区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加快实施“一库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完成69座病库治理任务;对尾矿库“头顶库”企业,按照“一库一策”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完成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修编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控制尾矿库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3.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全市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九)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解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工勤人员占比高等问题;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监察机构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10月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服务器;逐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要通报所在县(区)政府,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3.确保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02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信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5.开展八大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甘肃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8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2.有序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上安排部署,有序推进我市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市、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成9县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增设地表水跨市州界断面,区分跨界污染责任并开展联合监测;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施方案》对应的市直有关部门)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市整改领导小组、市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市整改办公室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市直各部门根据市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市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构及时书面反馈市整改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市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市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县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市整改领导小组对县区、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调度,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整改办公室进行日常调度,并建立整改预警制度,对整改进度缓慢,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实施预警。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市整改办公室将月调度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整改领导小组,同时通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并在陇南日报、陇南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整改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陇南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市整改办公室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县区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各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进行总结考核,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市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市问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制定问责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市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区参照省、市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县区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每月进行督办;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送市整改领导小组。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及时公开信息。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追究责任、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市整改工作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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