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隔空撞人”有可能
原标题:“隔空撞人”有可能
说闻解词
无接触型担责
指事故双方尽管没有发生直接接触,“无过错”一方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隔空撞人”有可能
“无接触型担责”,又一个新名词在网上蹿红。6月20日,安徽宣城的肖先生驾车经过一丁字路口,左转前,两位骑电动车的女士在几米外突然先后摔倒。当晚8点,肖先生接到交警电话告知摔倒的女士已报警,肖先生涉嫌肇事逃逸。交警查看行车记录仪视频后,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这个判罚被扣上了荒唐的帽子,被认为是给碰瓷一族开绿灯,后患无穷。其在网友中引发的争议让人依稀看到了当年彭宇案的影子。司法判罚具有引导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一个糟糕的判罚所引发的连锁反应,我们从彭宇案身上可以看得很清楚。虽然最高法前不久作出了澄清,但影响很难挽回。
其实,无接触型担责,虽然不为公众所知,但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新名词。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或行人摔倒等意外交通事故的;车辆转弯时没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导致非机动车及行人手忙脚乱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交会时开远光灯导致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往公路抛出物品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不按规定鸣放喇叭导致他人发生意外的,都可能构成无接触型担责。
肖先生的遭遇就属于第二种情况,问题是该怎么来判定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从本案的视频看,男子拐弯出来,与正向行驶的电瓶车摔倒之间确实构成了时间和事实上的先后、因果关系。司机虽然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毕竟对正向行驶的车子造成了干扰。要说司机一点责任没有,这不符合客观事实。骑车女子摔倒虽然与突然出现的车子有直接关系,但事发时两者相距还比较远,电瓶车的车速也不是很快,女子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置方法也是有问题的。
所以,警方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于情于法都是站得住脚的。“无接触型担责”的走红,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文/高路据《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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