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违建却心存侥幸转让 兰州安宁区法院判决:退还10万元转让费
原标题:明知是违建却心存侥幸转让
法院判决:退还10万元转让费
中国甘肃网5月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明知政府要拆除彩钢房,房主却在拆除之前将房屋转让,这种转让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受保护。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房主限期退还已经收取的转让费10万元。
2016年4月14日,兰州蜻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蜻蜓传媒公司)与张某签订《酒吧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将其经营的位于安宁区宝兴庄市场的170平方米(彩钢房建筑)酒吧,以15万元转让给蜻蜓传媒公司,后者向张某支付转让费10万元。
2016年5月,该地段彩钢房全部被查封,并被强行拆除。蜻蜓传媒公司事后得知,早在2016年3月,安宁区银滩路街道宝兴庄社区居委会就向市场内的经营户发放了公开信。蜻蜓传媒公司认为,张某故意隐瞒有关事实,欺骗自己与其签订《酒吧转让合同》并收取10万元转让费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性。之后,蜻蜓传媒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酒吧转让合同》,判令张某返还转让费1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4500元(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安宁区法院在审理中除确认以上事实外,另查明本案所涉被转让酒吧,被告在与原告签订《酒吧转让合同》时,尚未取得该酒吧营业执照,且一直违法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酒吧转让合同》无效。被告收取原告的转让费10万元应予以返还。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故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因此,对于蜻蜓传媒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45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原告兰州蜻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酒吧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兰州蜻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转让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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