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额利息为诱饵钓来117人903万元 (图)
原标题:高额利息为诱饵钓来117人903万元 涉案人郭某、葛某一审分别被判刑五年、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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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4月1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财务总监葛某,在明知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转移资金,致使7967148元资金无法追回。昨日,七里河法院公布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六个月。
案情 有人非法吸收存款上百名群众近800万元投资血本无归
2015年3月9日,七里河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受指挥中心指令:位于西津西路1269号一层B号商铺的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月20日,警方立案侦查。4月13日,公安人员在濮阳汽车站抓获与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有关的被告人郭某;7月15日,公安人员在濮阳县户部寨乡后郭庄饭店内将本案另一名涉案人葛某抓获。
郭某,男,1985年生,河南濮阳人,捕前系和润生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葛某,男,1988年生,河南濮阳人,捕前任和润生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经七里河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以来,河南籍人郭甲(已被刑拘上网追逃)安排被告人葛某在七里河区秀川新村租用铺面,作为和润生投资公司的办公场所并负责装修。同年4月10日,和润生投资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甲,监事为范某超,二人系股东。后郭甲口头任命范某超、王某安(均被刑拘上网追逃)担任和润生投资公司总经理,任命被告人葛某担任财务总监,任命被告人郭某担任副总经理。在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聘用业务员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散发其公司理财产品的宣传彩页,以高息为诱饵——按投资资金年收益14.4%的标准,按月或按季支付利息,吸引众多被害人前往该公司进行投资。
经审计:和润生投资公司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与117名群众签订189份《委托投资管理协议》,金额共计903万元,期间返还群众本金及收益1062852元,未退还7967148元。
作案后,被告人郭某、葛某按照郭甲的要求,分别用二人的身份证在本市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将和润生投资公司所非法吸收的资金多次转账支出。经查实,郭甲除将吸收到的200余万元资金用于在河南濮阳的2个化工项目的投资之外,其余的资金均因郭甲在逃,无法查明涉案赃款的具体去向。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在和润生投资公司工作期间其本人吸收10名客户的款项165万元,返还本金332410元、未退还本金1317590元。
判决 一人被判5年一人被判3年半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受郭甲指使吸收资金,本人没有使用过该资金。
被告人葛某辩称自己不知道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是非法的。自己只是公司一般工作人员,只负责财务管理,没有实施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应对公司或公司业务员吸收的公众存款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剩余赃款7967148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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