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仲裁委员会:顾客干洗衣服出现损坏 店家不能自证清白要赔偿
原标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一起消费争议
顾客干洗衣服出现损坏 店家不能自证清白要赔偿
中国甘肃网2月2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通讯员 王萍霞) 羊绒外套送去干洗店干洗,取衣时却发现背部有亮痕,消费者和干洗店各执一词,最后达成协议提请仲裁。近日,记者从兰州仲裁委员会获悉,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干洗店无证据证明衣服亮痕系干洗前衣服原有缺陷,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干洗店一次性向消费者支付500元现金。
案情回放
王太太花1800元为王先生买了件羊绒外套。还没穿几天,王先生在与家人聚餐时多喝了几杯,呕吐在了这件羊绒外套上,王太太赶紧将衣服送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品牌干洗店干洗。取衣服时问题来了,王太太发现衣服背部有一道明显的亮痕,她认为是干洗时外力所致,要求干洗店赔偿;而干洗店则认为这是衣服原有的缺陷,非干洗外力所致,只同意退干洗费。双方各执一词,不肯妥协。
对此,王太太决定提请仲裁;干洗店也觉得王太太天天来闹影响做生意,通过仲裁,该赔则赔。双方很快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发生的衣服干洗纠纷提交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审理结果
因双方争议的标的不大,兰州仲裁委员会在干洗店主动放弃答辩的前提下,当即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仲裁庭认为,王太太送洗时,干洗店出具的取衣单上虽注明“磨损、油污、起亮、起毛”,但未指定具体部位的具体缺陷,且经查阅,不管什么衣服,干洗店均作这样的标注,而现在王太太的衣服有一道宽约3厘米、长约40厘米的可见性亮痕,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干洗店应对自己提供的干洗服务无质量问题进行举证,但干洗店无证据证明亮痕系干洗前衣服原有缺陷,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仲裁庭调解,干洗店一次性向消费者支付500元现金。
案件评析
消费争议发生后,像王太太这样能主动用仲裁方式维权的人并不多见,主要原因是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及老百姓对仲裁的了解不够。但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来说,仲裁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理想方式,这是仲裁自身的以下特点所决定的。
一是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调解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消费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时,往往很难协调,打官司花钱多、时间长。有许多消费争议是生产者责任引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但缺少证据。经仲裁裁决后,销售者以裁决书为依据行使追偿权就顺利多了,因为裁决书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举证。
二是不公开性。消费争议的一方是经营者,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找消协、登报纸、上电视、进法院等等,经营者最忌讳商业信誉受损,有时候不得不迁就消费者。仲裁与诉讼不同,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仲裁恰恰相反,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消费争议仲裁的全过程,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无权旁听或采访,能够很好地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
三是专业性。消费争议往往集中在汽车、商品房、家庭装修、保险、通讯、旅游、洗染、餐饮等与老百姓生活有密切联系的领域,纠纷处理相对专业性较强。仲裁员是来自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时,不同类型的纠纷可选择有相应知识的仲裁员处理,由专家断案,公正及时,令人信服。
四是快捷性。一般的消费纠纷,事实比较清楚,双方都想找一个省时省力省钱的方式尽快解脱出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及选定仲裁员,可协议提前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讲究效率,兰州仲裁委员会当场处理、即时履行的消费纠纷不在少数。
五是和解调解性。有的消费争议本来是很容易处理的,但由于一方言语或行为的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仲裁注重和解调解,是处理消费争议的润滑剂,在仲裁庭没有高低贵践之分,大家在友好的气氛下摆事实、讲道理,分事非、定责任,大多数消费纠纷均能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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