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意见规范政府部门在市场体系建设中的行政行为
原标题:我省出台意见规范政府部门在市场体系建设中的行政行为
政府行政行为要遵守“18个不得”
中国甘肃网2月2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李杨) “18个‘不得’和两条兜底性条款,是我省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必须遵循的审查标准。实际上也是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2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陈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实施例外政策也有监督
我省遵照国务院《意见》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是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这四类情形是可以例外的,但必须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还须明确实施期限。同时还规定,对上述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要进行逐年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实施例外政策是有监督的。
五方面措施推动审查制度落实
据陈波介绍:我省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从五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地落实;
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按制度要求展开工作,并将要求各市县发改(价格)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尽快落地;
将加大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强化督导检查追责,不定期地选择典型地区和部门进行督导,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研究完善追责机制,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18个“不得”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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