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原标题:《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系列问答之三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13.如何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兼顾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1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哪些方面的规划?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
15.城市轨道交通各类规划的编制、报批、变更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6.城市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如何保证?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混合开发居住、商业、办公等复合利用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兼容用途用地,按协议分摊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其所获经营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17.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
答:本办法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在确定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8.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如何登记?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使用权属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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