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失信人申请子女抚养权 被法院驳回
原标题:【以案说法】失信人申请子女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记者 张春生 通讯员 王玲珍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原告何某虽然向法院提交住房、经营收入等有利子女成长的证据,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法院以原告尚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认定原告缺乏基本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诚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敦煌市人民法院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由的首例判决。
原告何某与薛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随被告薛某某共同生活,何某自2014年3月起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孩子高中毕业止。家庭债务5万元由何某偿还。何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仅给付婚生女抚养费900元,家庭债务也没有偿还,为避免损失扩大,薛某某代为偿还何某应偿还的家庭债务5万元。何某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敦煌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何某以薛某某在抚养婚生女过程中,经常对婚生女殴打、虐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由其抚养,由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向法庭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理发店营业执照、经营收入等证据。薛某某则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不认可对婚生女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每月4000元以上工资证明等证据,证实其有能力抚养婚生女。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和偿还家庭债务的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后仍未主动履行,缺乏基本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诚信,综合全案考虑,婚生女随被告薛某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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