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告
原标题:兰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告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将依法严格予以保密,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将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据法律、条例和规定予以警告和罚款。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搞好农业普查工作要依靠广大农村居民和农业从业者的大力配合。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由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普查人员届时将佩戴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证件上门核查登记,请被调查农户、农业生产规模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特此公告
兰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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