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诉威立雅侵权案:三市民申请再审 省高院驳回
原标题:兰州市民诉威立雅侵权案最新进展:三市民申请再审 省高院驳回
中国甘肃网12月2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陈振峰)昨日,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兰州市民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侵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驳回温某、刘某某、徐某某的再审申请裁定。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自来水突然被爆出苯污染。事后,几位兰州市民将兰州威立雅起诉至法院,认为苯超标事件给居民用水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认为威立雅存在过失。
市民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市民的诉讼请求,温某、刘某某、徐某某不服,遂向省高院提起再审诉请。
温某、刘某某、徐某某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威立雅公司在事件的发现、处理、应对以及事后补救、补偿等方面尽到的相应责任及诸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为名,驳回申请人的诉求错误。终审判决称个体利益已转化为整体的公共利益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三申请人主张的相应损失已经获得了救济,补偿措施符合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原则,适用法律不当。原判决遗漏“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常规与非常规监测项目)”诉讼请求的审理。为此,三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
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诉讼焦点首先是损害事实的确定,包括受损程度和因果关系,这也是当事人请求赔偿的前提和依据。我国现行侵权法规范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是明确和具体的。在一个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事实,应当具有充分必要的证据证明,这种证明是建立在现代文明与科学认知基础之上的,成为一种应当获得补偿、救济的法律事实,并且由主张者初步主张成立。
本案原审认定威立雅公司在事后补救、补偿等方面尽到了相应责任有据,而申请人的主张与请求,缺乏法律事实依据,要求“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数据(常规与非常规监测项目)”诉讼请求,与损害赔偿缺乏直接关联性。综上,本案生效判决并无不妥,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遂作出驳回温某、刘某某、徐某某的再审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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