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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16-12-21 08:46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 编辑:张兰琴

  原标题: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如期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甘肃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落实法治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将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再造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州和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市州、县市区管理。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落实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运行好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和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贯通,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优化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推动行政许可事项上网运行,做到应上尽上。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全面清理,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推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时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编制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布、动态化管理。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修订和调整的情况,清理、废止不适用的收费文件。加强监督检查,对已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收取,仍然继续收取或变更名称收取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权限,依法厘清各层级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事权范围,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州、县市区政府执行职责。

  4.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配套的地方法规制度,抓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贯彻落实。推动政府投资管理从审批向监管和服务转变,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到2020年建立基本完善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根据改革进程适时修订完善政府定价目录,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

  5.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破除部门保护、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前置审批项目实施常态化公示,精简工商登记后置许可项目。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深入开展“先照后证”改革,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2018年年底前,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促进企业场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要求,完成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从2016年起,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用甘肃”网站公示,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完善外资管理制度,优化外资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外资使用效率。健全对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扶持。指导企业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节会平台,加强项目对接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投资规模。

  6.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的混合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等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服务。大力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争取实现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覆盖全省社区,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设立志愿服务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网络社团设立许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网络社团登记制度。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地方、部门及行业的管理责任,强化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制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群防群治工作力量,加大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力度,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提升预防、处置、事后恢复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灾救灾能力,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调查、工程防御、宣传教育等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相衔接的防灾减灾救助制度。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执法力度,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安全隐患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构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推进社会自治,指导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到2020年实现所有村(社区)都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社会规范,依法依规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引导社会组织自觉遵守组织章程,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下规范开展工作。

  7.优化公共服务。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2017年年底前,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事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高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推动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和内涵转变。实施健康扶贫建设、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和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六大工程,推进健康甘肃建设。以建设文化强省为主线,深入实施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工程。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形势跟踪和预测预警。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设施。加快建设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针对救助对象特殊情况提供差别化救助。实行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对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优化购买服务实施流程,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评和质量监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机制,实现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奖代补”措施,设立省级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展基金。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督促实施好《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和完善节能评价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范围,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逐步推行用能权交易制度,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费强度“双控”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及配额履约等制度,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加大对重点控排企业及核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快实施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全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推进规划环评。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快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确定立法项目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实行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份通过媒体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申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对立法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评估情况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依据。突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地位,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建立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协调机制,立法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统一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报请政府决定。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涉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研究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2017年委托第三方起草和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立法项目都要达到年度立法项目总量的20%以上。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从2016年开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满5年后,实施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加强规章解释工作。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立法工作经费。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和完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新能源产业、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足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需要,完善文物和遗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扶贫攻坚行动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及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在研究各项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修法建议。对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后开展。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建设,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制度,推行立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团体、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专家论证咨询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激励机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合举办政府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制度。改进立法调研机制,2016年年底前,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

  12.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制度。2016年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定部分市州,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2016年对《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订。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定期进行核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杜绝瞒报、漏报现象。坚持定期向社会通报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制度。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拒不纠正的坚决予以撤销并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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