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原标题:我省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各项待遇确保月底前落实到位
中国甘肃网12月1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赵万山 实习生 曹立鹏)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各项待遇确保在2016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
伤残津贴调整与养老金调整不能双重享受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伤残津贴有两种调整方式
按伤残等级调整: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9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5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2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29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36元。五至六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8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1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22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29元。
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0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6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212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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