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关区检察院:孩子为施暴者“站脚助威”构成共犯
原标题:孩子为施暴者“站脚助威”也构成共犯
中国甘肃网12月9日讯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张烁)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面对朋友的求助,不该“有求必应”而要客观面对,只讲“友情”,不讲是非的“江湖义气”万万不能帮。否则不但帮助不了朋友,还会葬送你的人生。“当孩子们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施暴时,路经的人要加以劝阻,施暴者的朋友或受侵害者的同学要加以阻止升级行为的发生。没有是非观念的‘哥们义气’,站脚助威将会让你踏入犯罪的深渊……”城关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丹群说。
【案情再现】2015年“双十二”这一天,兰州某职业学校15岁男生小邵约同班女同学程程去酒吧喝酒娱乐,看着邀约的其他同学都来了,唯独不见程程,小邵心中不快,故纠集同行的同学小杨、小魏、小万、小王、小邹等5人商量要教训程程。12月18日晚上23点多,再次来到酒吧喝酒的小邵等人意外地碰到了也来酒吧玩的程程,于是几人将程程拉至酒吧门前树林内,对程程殴打长达半小时之久,并在殴打过程中将程程钱包内的现金抢劫并挥霍。
问题:我家孩子是被小邵叫去的,当时是出于哥们义气,可是他胆小,打架时他没有动手只是躲旁边看着了,为什么也被列为嫌疑人了?
【检察官普法】王丹群说,我国刑法中关于
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可分为精神型帮助和物质型帮助,前者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前或实施中,为实行犯撑腰打气、站脚助威,也称无形共犯。本案中小邹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后者是指为实行犯提供提供物质或体力上的帮助,称为有形共犯,常表现为为实行犯提供工具,勘察地形、排除障碍、踩点望风。在法律上,这两种帮助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当然,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也会区别情形区别对待,对那些主观目的不甚明确,客观上又没有具体的犯罪行为,帮助行为也不明显的旁观者、情节较轻者,也会在责令其赔偿损失的基础上,做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王丹群介绍,此案中,小邵主动纠集其他五人共同对受害人程程殴打并实施抢劫行为,小杨等四人均积极参与殴打及抢劫行为,因此共同构成抢劫罪,且均为主犯。在办案中我们了解到,嫌疑人小邹虽然在小邵的哥们义气召唤下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动手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只是对受害人程程说了句“你快答应了小杨的要求吧,把钱给他们不然他们还打你呢”。殊不知小邹这种所谓的非暴力“好人”形象已经让他成为了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小邹犯罪情节轻微且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并对受害人程程赔偿损失、真诚道歉。通过综合考虑小邹的行为,检委会决定依据刑法规定对小邹免于刑事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小邹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围观群众:这些学生为什么有学不上?整天沉溺酒吧,所以才会无事生非。
【检察官析法】王丹群说,我们在办案的社会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此案中的施暴者都在职业学校读书,且其中的5名孩子和受害人均来自单亲孩家庭。一方面一些职业学校管理混乱,对有的学生找借口休学,或撒谎因病请假不上学、逃学等情况不知情或不核实,监管不力;另一方面,单亲孩子自幼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中,家长对其疏于管教和引导,原本就缺乏完整的爱和教育的他们到了青少年时期,更加脆弱、敏感。他们几乎脱离学校约束,沉溺酒吧,寻找所谓的友情、归属感、“成人感”,在这样的过程中极容易放纵自己,滋生不良思想,突破底线,对和自己一样的同龄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新闻
- 2016-11-25网爆武威民勤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图)
- 2016-07-06【记者关注】如何遏制校园暴力
- 2016-06-03兰州市城关区:“校园暴力”频发问题出在哪?
- 2016-06-03兰州城关区发布《“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涉罪多因父母监管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