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强迫购物可退货别成“纸上权利”
原标题:强迫购物可退货别成“纸上权利”
史洪举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另付费旅游项目应由游客签字确认。并进一步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赋予游客30日退货权,并要求旅行社承担先行垫付责任,虽然未必能根治强迫购物、诱导购物、欺诈销售乱象,但至少能形成倒逼之势,有助提高旅行社和商家违规成本,维护旅客正当权益。
当前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7日无理由退货和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网络购物领域。发生纠纷时,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旅游消费纠纷领域,如果能够让30日退货权和旅行社先行垫付责任落地并严格执行,无疑具有突破意义。
要知道,旅行社及导游之于游客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受旅游环境、行程、时间和路线等客观因素限制,游客往往对全陪或地陪导游言听计从。购买土特产或工艺品时,导游更会将游客带往指定商店,游客基本上丧失了自由选择权。尤其是,多数导游此时已成为商家的推销员,将产品融入到风土人情的介绍之中,或明或暗地向游客宣传商品物超所值,极力说服游客购买。更常见的是,将游客带往哪个商店是以回扣多少为参照的,导游、商家、旅行社已成为游客消费的共同受益者。甚至导游与旅行社的收益可超过商家,在此背景下,导游多数会成为强迫购物、诱导购物的帮凶乃至始作俑者。
特别是长途旅游中,身处陌生环境,游客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较大,加之担心遭遇打击报复,很多人只得忍气吞声。旅行社则与商家有更多业务往来,并非一锤子买卖关系,其处理纠纷的效率较高。或者说,要求游客非得向商家索赔,游客就不得不多次长途跋涉,而要求旅行社先行承担责任,等于游客在家门口就可主张权利,减少了奔波之苦。那么,有必要对游客权益做特殊保护,要求旅行社就强迫购物、诱导购物办理退货手续并垫付货款,这也体现出风险与收益相适应原则。
该模式更能以提升违法成本倒逼旅行社和商家不欺不诈,诚信经营。没有高额回扣,导游和旅行社根本不会参与到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这一利益链条中。当旅行社和导游连哄带吓地“推销”商品换来的不是回扣而是先行退货退款时,相信更多旅行社和导游会慎重权衡,不再将宰割游客作为“谋生手段”。
当然,业内人士担心该规定面临取证难和判定难的问题值得重视。对此可进一步作出有利于游客的判定标准,如除明显的强迫情形外,只要能查实导游有“推介”行为,或者获得了回扣,或者商品系假冒伪劣或价格超过市场价50%,就应支持游客的退货请求。只有这样,才能让游客的先行退货权从“纸面权利”落到实处,让旅行社、导游和商家多一份忌惮。进而净化旅游环境,让游客享受更好的旅游体验,不再总是步步惊心,担忧掉进购物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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