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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只是半个好消息

2016/11/1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只是半个好消息

  作者:王聃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把职工买菜,接小孩,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纳入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拓展了居住地的概念。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据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江苏省人社厅下发意见中的这一条,迅速引发了舆论关注。不少网友质疑这是江苏省人社厅的“独创”,是工伤认定的草率化。然而果真如此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其在第三章第十四条中的规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换而言之,即便是上下班接送孩子途中,但只要遭遇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就能算工伤,法规对此早有限定。

  这般说来,江苏出台“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的规定,绝非冷幽默,而是工伤认定本身的一次细化。如此作为,必然会让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得以加强。因为时代的变化与权利的扩容,工伤的权利含义也在发生变化,规定“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本质上这是一种进步。

  然而,就像我们此前无数次问过的那样,从“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的规定,到现实生活中它被真实地执行与兑现,两者间究竟还相差多远?在所有的劳资纠纷中,工伤赔偿无疑是其中的“重灾区”,当下大量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使用,更让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劳资纠纷呈现出复杂态势。依据当下的工伤赔偿方式,最终的赔偿支付,仍将大部分由涉事单位和企业来承担。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最基本的工伤赔偿责任可能都无法兑现,又怎能指望他们去承担更多责任?

  可以肯定,要让类似“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的规定能够被落实,它不可或缺一些基本的条件与前提。譬如,规定还应该继续细化,所谓“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中的“上下班”,到底是指什么时间?又是指从哪里到哪里?这些或许都需要继续细化的规定,不能留下太多的弹性空间;再譬如,必须加大工伤认定执法的有效力。当企业不愿支付工伤赔偿,遭遇工伤的职工维权成本太高,此时,应有来自政府部门的救济或兜底举措。如此,规定才能体现出足够善意。

  正因如此,目前来看,“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的规定,迄今为止,仍然只能算是半个好消息。应当意识到,工伤认定有着怎样的细化规定,这是劳动者权利的一个重要表征;与此同时,“纸面上的工伤权利”能否走进真实的生活,更是法律效力和职能部门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识。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