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
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具体期限由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现有的巡游出租汽车未明确经营期限的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逐步过渡。
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押金和定额任务,现有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要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平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状况,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能力、车辆技术标准、从业人员素质等严格审核把关并建立退出机制。严禁网约车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全省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按时间或行驶里程计算,鼓励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中国甘肃网11月17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吕霞 实习生 赵亚星)11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全省要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进一步降低“份子钱”,降低现有过高的标准。
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实行差异化经营
《意见》提出,我省将通过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破除我省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机制上的历史积弊,有效解决中心城市“打车难”的问题,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相互融合,推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意见》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方式。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和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规模,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
《意见》确定,全省要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首先是经营权制度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具体期限由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对于现有的巡游出租汽车未明确经营期限的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考虑各方面因素,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并合理确定过渡期。以法规、规章形式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州,应当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其次是利益分配制度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要进一步降低“份子钱”。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押金和定额任务,现有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革利益分配方式,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鼓励巡游出租车加入网约车平台
《意见》确定,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定价机制,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对巡游出租车运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今后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要优化运价结构,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要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要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出租车行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平台,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发展电召服务;鼓励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鼓励拓展服务功能,通过改装分段式计价器,方便合乘乘客分别计价、合理付费。
同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营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车容车貌、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文明驾驶,优质服务,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严禁异地驻地经营。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错位经营、良性竞争。
网约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确定,全省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把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实行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状况,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程序依法纳入定价目录,并实现差异化的服务定制。
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监管。按照有关要求,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能力、车辆技术标准、从业人员素质等严格审核把关并建立退出机制。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可靠,满足国家运营服务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提升服务品质。严禁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各市州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要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私家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
《意见》确定,全省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别于出租汽车服务和非法营运,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合乘提供者自我出行为前提的非专业运输行为。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可逐步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按时间或行驶里程计算,鼓励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要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私家车以共享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此外,《意见》提出,公安部门要做好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认定、违法犯罪记录审查、车辆登记管理等工作。全省要完善出租汽车改革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早发现早预防,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从业人员聚集上访事件,确保不发生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