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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公布

2016/11/16 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编辑:祝彦军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公布

  中国甘肃网11月16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吴少华)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我省于近日下发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可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并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开展联合抽查。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并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办法》指出,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项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本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100%全面检查。

  《办法》指出,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对在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办法》明确,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如实记录;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此外,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纳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应当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和“信用甘肃”网站。市场主体在接受监督检查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责任编辑:祝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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