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年底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二合一”我省将逐步实现全省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等方面“六统一”管理
中国甘肃网11月1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李杨) 2016年底前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省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省政府近日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我省将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逐步推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州级统筹。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之前,依托省卫生计生委现有的新农合省级平台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管理工作,将原城镇居民医保信息数据并入新农合省级平台。现有农村居民持有的新农合卡和城镇居民持有的社保卡继续使用。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之后,原新农合信息数据全部移交人社部门。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各级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占行政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中负责政策制定的编制、人员统一划转到同级医改办,承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监管、医药医保联动机制建设等医改工作任务;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现有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中负责具体经办的编制、人员统一划转到人社部门(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允许国家确定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方面进行探索。各市州要于2016年11月30日前出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审核,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整合基本医保政策
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全省范围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各地要确保参保率稳中有升,借助信息化等手段进一步严格参保身份核查,从根本上杜绝重复参保现象。
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要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统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省、市、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统一保障待遇:各统筹地区要遵循“就高不就低”和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报销比例原则上保持在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规范实施门诊统筹制度,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积极做好整合前后的政策过渡和衔接,稳定保障水平,均衡城乡保障待遇。
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就宽不就窄”和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做到有增有减、有控有扩、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统一定点管理: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牵头,省医改办会同卫生计生、人社、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于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设立统一的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支出核算。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各地政府要在整合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全面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审计出现基金缺口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