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民族法制文化建设付诸司法实践
——甘肃省法院推进民族法制文化建设侧记
8月24日至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举办的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在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举行。兰州晨报通讯员翟荣生摄
编者按:如何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怎样破解法院执行难题,如何落实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这些都是2016年法院工作所面对的情况与问题。经过不懈努力,甘肃三级法院已将多项工作付诸司法实践,开创了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为此,兰州晨报推出“司法改革——甘肃法院在行动”系列报道。
研究民族传统法制文化,将民族法制文化精髓运用于司法活动,有利于解决民族工作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是法院工作所面临的一个课题。就此对于多民族省份的甘肃三级法院而言,近年来,法院系统以打造“双语”法律人才队伍、推进民族法制文化研究、强化民族地区审判实践为突破口,一直进行着一些探索和实践。仅我省的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已举办各类培训班74期,培训学员9400余人次,参训学员覆盖全国56个民族和全国各省区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
尤其,2016年8月24日至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甘南共同举办的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文化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更是为甘肃法院民族法制文化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指明了方向。
A草场上的人命官司“家族总动员”终结案
夏河县阿万仓乡地域辽阔,人们过着游牧民族生活。有的纠纷当事人双方相隔几百公里也是常事,所以阿万仓法庭才让庭长和调解员常常要骑摩托车、骑马,挨家挨户多次上门调解,直到解决问题,握手言和为止。
谈起处理纠纷,一起整个家族都参与赔偿的命案让才让记忆犹新:为放牧,草原上的牧民家一般养几只狗用来看羊。一天,牧民王某某家的狗因没有拴好,将其邻居家女主人咬死。后来经民间调解员调解,由养狗牧民王某某付给被咬女家人30万元赔偿款。但是王某某家十分困难,只有饲养的牛可以变卖,还有三个孩子要抚养,根本无力承担,便找到了法庭求助。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才让庭长联系调解员到双方家庭了解情况,进行调解。
当得知被狗咬的女主人当时被送到医院后曾给家人留话——“不要找王家人麻烦”。于是,他们便从死者角度出发,晓之以情,做女主人家属的思想工作,最后商议根据养狗牧民家实际经济情况,赔偿被害人的家人10万元。但是王某某家只有25头牛,按照当时的市价只能卖6万多元。后来他们又找到辖区负责人,联合多名调解员给养狗人王某某家族中家庭富裕的人家做思想工作,动员他们用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王家的牛,帮助王家先把10万元赔款还掉。此后又考虑到牛被收购后,王家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将无法保障,法庭又与当事人双方多次商议决定,卖出的牛暂时由王家饲养,生下牛犊归王家后,大牛再归还购买者。这样不但解决了实际问题,还保障了王家人的生活来源。
才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充分尊重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采取联合多样的方式,综合运用成文法、民间法和习惯法,这样才能有效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据记者了解,这样的案例在我省的民族地区屡见不鲜,法官们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与当地的民族风俗结合,采取多种方式直至了事结案。
就此,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牛绿花认为,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中可以充分发扬民族习惯,重视调解,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B解决经济纠纷发挥民族地区调解员作用
位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西南部的玛曲县,地处甘、青、川三省交界处,最高海拔4806米,是甘肃省海拔最高的地方。刚刚调任至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的王达哇就曾在这个被誉为省内最“高”法院的玛曲县法院任院长4年。身为双语法官的他对自己的工作有着特殊的认识。
“玛曲县藏族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当地群众有一个习惯,有纠纷大多都不愿意到法院起诉,而是找当地有威望的老人调解。”王达哇介绍说,当地人觉得被人告到法院带有很大的侮辱性。而对一些棘手的纠纷案件,法院一般会聘请一些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人担任法院特约调解员。他们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会根据当地民族习惯依法做出调解。
王达哇告诉记者,目前玛曲县共有这样的调解员10人,年龄从50多岁到70岁不等。他们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却在调解牧民纠纷事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前不久,玛曲草原上两家牧民因修建给羊洗澡驱虫的池子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庭。法院宣判池子主人应该支付建设者1.2万元。而池子主人认为池子存在质量问题,否则不会被水冲垮,宣判后拒不执行赔款,双方还发生争执斗殴事件,执行变得更加困难。后来法庭邀请特约调解员参与案件。在调解现场,双方讲明原因互不相让,调解员见此情景当即从自己身上掏出1万元付给建设方,双方当事人见此情景不得不低头认错,一场激烈的纠纷也因此告结。
据介绍,为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我省法院首创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被《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所吸纳;在民族地区,注重把司法调解与公序良俗、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优良传统有机结合,使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更容易被少数民族群众接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广泛推行法庭、法官、法律进牧区、进村组、进寺院,开展双语法制宣传活动;还实行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切实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
甘肃省法官学院甘南分院副院长何子君不但是一位哲学博士,也是一位地地道道的藏族人。他认为,研究发掘民族习惯法中的精髓,对深入推进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产生深远影响。
甘肃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教授范鹏在采访中也讲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是整个国家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遵循一般规律,也要注重特殊情况;既要抓好全面普及,更要注重关键少数。
C如何认识民族法制文化建设与司法实践
作为司法实践者,法官才让、王达哇,学术专家范鹏、牛绿花、何子君都提到了民族法治文化的建设。究竟如何才能将民族法制文化建设付诸司法实践,这是一个新话题,更是一个有待于解答的新课题。
而这也在2016年8月24日至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举办的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上得到了答案。
一直以来,国家层面上就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工作,我国学术界对民族法制文化的研究逐步推进。广大专家学者凝聚智慧形成的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成果、为民族地区依法治理和司法实践提供的理论支持在该研讨会上得到了充分展示。
在甘南拉尕山下,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的会议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法学专家和16个省区司法、民族工作部门、民族院校代表等近百人齐聚一堂,以“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为主题,展开了全方位的探讨。大家深入思考,交流研究心得,畅谈实践体会。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法制文化与民族地区司法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准确的学术定位,厘清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明确习惯法的具体走向和转型模式,澄清少数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争执,在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进程中习惯法与国家法将实现怎样的互动与沟通值得考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李鸣建议。
为解决民族地区司法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创新见解是此次研讨会的又一项重要成果。与会人员还围绕民族地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民族地区社会管理路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总结出许多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会议现场,大家在深入探讨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的同时,对我省在双语法律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推动民族地区依法治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表示肯定。
就此,甘肃省法官学院甘南分院副院长何子君介绍说,学院下一步将深入探讨习俗、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路径,探讨在民族地区运用多元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路径。“尤其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双语法律专门人才队伍”。谈到此何子君信心十足。
记者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