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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还贷宝马车大街上“没了踪影”律师:直接拖车行为不当

2016-11-03 09:51:37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凌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未按时还贷宝马车大街上“没了踪影”追踪

  律师表示:直接拖车行为不当

  中国甘肃网11月3日讯 据西部商报道 (记者 陶怡杉) 11月2日本报报道了《未按时还贷宝马车大街上“没了踪影”》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当事者邓女士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也没有等到任何回复。那么邓女士该怎么办?昨日上午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

  兰州市民邓女士和丈夫用贷款的方式买了一辆宝马车,本想着贷款买车方便,但是没想到眼看着贷款即将还完的时候却出现了不少麻烦。因一期贷款没还,车不见了。经警方查明,车是在没有通知她的前提下拖走了。

  如果在客户不知情,开走车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如何定性?不还款利息、滞纳金的算法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昨日上午记者咨询了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陈胜律师告诉记者,首先,邓女士和丈夫通过按揭的方式购车,汽车服务公司保留车辆的所有权,即在按揭款付清之前,车辆所有权归汽车服务公司享有,当邓女士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还款时,就构成违约,若邓女士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则汽车服务公司有权扣车,其行为并不涉嫌犯罪。但扣车时须通知邓女士,并通过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就涉案车辆估价,在支付汽车服务公司利息及违约金后,剩余款项应当返还给邓女士。

  其次,购车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法有效。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邓女士可以要求适当降低。同时邓女士作为消费者,对还款情况享有知情权,即汽车服务公司有义务向邓女士提供还款明细。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赵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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