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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120余万工程专款 白银平川水务局原局长获罪

2016-11-03 06:57:4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套取120余万工程专款平川水务局原局长获罪

  中国甘肃网11月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赵野) 平川区水务局原局长赵某莲授意该局原副局长杨某、该局下属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站长张某东和甘肃天润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伏某芳,以虚列工程项目、虚报工程量、增加收费项目等方式,套取120余万元水利工程专项资金存入平川区水务局小金库,用于支付项目协调费、招待费、项目评审费、烟酒款、下乡补助等开支被起诉。11月2日记者从平川区法院获悉,日前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判决赵某莲等4人犯滥用职权罪,但均免予刑事处罚。

  检方指控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至2015年赵某莲任平川区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实施黄河防汛抢险工程、水毁水利修复工程、沁川水库维修工程等水利工程项目时,以虚构水务局自己或找他人实施部分工程项目,授意施工方虚报工程量、伪造虚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料,套取防汛抢险救灾款、水利工程专项资金共计224.9512万元,存入水务局账外资金中,用于支付项目协调费、招待费、项目评审费、烟酒款、下乡补助等开支。

  杨某作为平川区水务局副局长,2015年在宝积乡井灌区节水改造示范工程和玉碗泉村灌溉工程没有实际实施的情况下,根据赵某莲的授意,在两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决算报告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字,致使35万元水利工程专项资金被套出,存入水务局账外资金。而早在2012年,张某东根据赵某莲的授意,在2012年水毁水利工程项目和玉碗泉村渠道衬砌工程项目中,在没有对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做实地检查验收的情况下,在工程结算单负责人处签字,致使60万元水利工程专项资金被套取,后存入水务局账外资金。

  另据指控,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伏某芳在宝积乡井灌区节水改造示范项目、陡城沙河堤防工程、玉碗泉村灌溉工程、毛卜拉滴灌工程等四个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没有实施的情况下,按照赵某莲的授意,充当上述四个工程的施工单位甘肃天润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帮助完善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税收等手续,套取水利工程专项资金56.6095万元。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5年赵某莲任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局长期间,授意张某东、杨某、伏某芳,以虚列工程项目、虚报工程量、增加收费项目等方式,套取水利工程专项资金存入平川区水务局小金库,用于支付项目协调费、招待费、项目评审费、烟酒款、下乡补助等开支。

  根据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法院查证赵某莲滥用职权,致使120余万元水利工程专项资金被套取;张某东参与金额60万元;杨某参与金额35万元;伏某芳在赵某莲授意下,帮助赵某莲套取水利工程专项资金,参与金额56.6095万元。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项,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除查证外的其他指控不予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莲、张某东、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滥用职权套取国家水利专项资金;伏某芳为赵某莲提供虚假的工程合同、结算材料等,帮助赵某莲套取国家水利专项资金,4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赵某莲在与杨某、张某东、伏某芳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张某东根据赵某莲授意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伏某芳为赵某莲的滥用职权行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鉴于案发后4人均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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