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货车自燃货物烧毁 货主扣车索赔反成被告
中国甘肃网10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道 (记者 陈振峰 通讯员 曹天恩)货物运输途中车辆发生自燃全部烧毁,公司本是此事件的受害方,却因采取非法手段维权反而变成了侵权者,最终为自已的愚蠢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6年10月25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该案例。
麦积区某镇村民宁某用自己的牵引车及挂车从事个体货车运输多年。2015年6月的一天,经相识的司机董某介绍,宁某到天水市一大型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次日,宁某和该公司签订了《车辆租用运输合同》,约定由宁某提供其手续、保险齐全的牵引车和半挂车为该公司运输货物,该公司每月支付租金25000元。此后,宁某开始用其车辆为该公司从事货运。2015年7月某日凌晨,宁某从山东省济南市运输货物至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东岔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车辆发生自燃,导致运送的货物全部烧毁,损失巨大。为此,宁某与该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等人未经宁某许可,私自将宁某的牵引车开走,扣押于该公司办公地点。
此后,宁某几次向该公司交涉要求放车,均被该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宁某将该公司、张某、董某起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评估机构评估,宁某的牵引车每天的停运损失为354.04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宁某返还牵引车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某停运损失67267.60元。
该公司为何从货物自燃遭受巨大损失的受害者,变为返车赔钱的侵权人呢?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宁某对其车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在给该公司运输货物的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货物遭受火灾损失,该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货物损失后的纠纷,但该公司却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非法扣押宁某所有的车辆,侵犯了宁某的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宁某请求该公司返还扣押的车辆,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故应予以支持。由于董某与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无关,故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扣押车辆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其个人不应承担返还车辆及赔偿宁某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