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答应置换的商铺没兑现
住户状告住建局
案件一审住户胜诉,住建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甘肃网10月26日讯 据西部商报道 (记者 焦太霞)因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承诺给张某某置换一块60平方米土地作为补偿,但一直未能兑现。张某某遂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张某某胜诉。住建局不服,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年10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二审判决:驳回住建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为证置换土地作补偿
张某某系兰州市七里河区骆驼巷139号的原住户。2007年12月12日,针对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张某某及其家人与住建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一份,其中第三条住建局承诺给张某某置换一块60平方米土地作为补偿。为落实该内容,2013年5月7日,住建局和张某某签订《合同》一份,双方商定由住建局负责于2014年12月底前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大滩苗圃为张某某提供一处60平方米的商铺。但至今未能兑现。2015年9月18日住建局现场答复张某某,并出具“关于张家连续上访问题的答复”材料,欲将骆驼巷拆迁遗留问题在作出清算后诉至法院解决。
法院判决住建局抗辩理由不成立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2007年12月12日,张某某与住建局签订的协议,其中包括住建局应补偿张某某60平方米土地的条款。2013年5月7日双方签订合同,对协议中补偿土地的内容重新约定,变更为由住建局在大滩苗圃为张某某提供60平方米的商铺一处。住建局提出因张某某不断上访、闹访,系被迫与张某某签订的合同,且合同涉及重复补偿,应当归于无效的抗辩理由。上述协议和合同均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经过磋商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其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依法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条款实际、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同时,住建局亦无相应的证据佐证其抗辩观点,因此,住建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要求住建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住建局继续履行合同,即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交付张某某位于大滩苗铺60平方米的商铺(实际履行中无法交付商铺时,可以按照同地段商铺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