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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性

2016-10-14 10:22:51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性

  黄品嘉 赵继伦 赵奚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治理强化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源于计划经济的属性要求行政权力的集中性和控制力;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的自主化,不仅要求政府治理由“控制”转向“服务”,而且要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方式的多样化,要求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治理结构。在社会治理中,虽然政府的行政权力因素仍发挥着引导、监督和服务的作用,但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新型互动关系,是社会治理创新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政府不仅要制定政策和法规,还要引导或调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形成有效合力。

  从政府角度讲,就是要通过变革社会结构,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部与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在这一系列社会治理活动中,贯穿其中最根本的价值指向是政府要服务于民生,这是政府履行社会治理的基本职能。需要明确的是,政府适度放权,并不意味放弃职责,而是完善和优化职能。

  从公众角度讲,参与社会治理是唤醒广大公众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过程。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结构的政府治理模式,使广大公众缺乏建立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所应有的主体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相当一部分公众养成了服从政府、依赖政府的社会心态,只希望政府作为,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热情不高,更缺乏主动参与的行动。同时,由于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经历,导致广大公众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因此,唤起广大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公共责任意识,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社会责任意识是一种公众伦理精神,也是一种对国家、民族的正义情怀。培育广大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公共意识,唤起社会责任感,促使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应重点考虑如下问题:

  积极引导公众人格意识的转变。公众人格意识的转变,要求变“个体人”的意识为“公共人”的意识。这种“公共人”意味着广大公众要由被管理者角色转为管理者角色,变“被动者”身份为“主动者”,变“无责任主体”为“有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创新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参与其中,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要求。为实现这一目的,要通过舆论宣传、教育传播、人际沟通等手段,通过强化公众的国家与个人相统一、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的观念,使公众意识到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唤醒公众良知,让他们在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中张扬公共精神。要引导公众关注社会治理问题,通过组织各种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讨论会,使其在关注与讨论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要通过媒体宣传,表彰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典型,树立正面形象引导公众的价值意识,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政府对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态度。

  创造公众能够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机会与平台。培养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公共意识,要创造机会让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在实际参与中养成公共责任意识。在社会治理创新中,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在于,要变“权力者”的意识为“服务者”的意识。为此,政府要明确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拥有哪些权利与义务,这需要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确定。要创造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让公众能参与进来。为此,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下放部分权力,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决策、评估、监督。要建立畅通的沟通与诉求通道,让公众能够充分地表达意愿或建议,搭建揭露社会治理中问题的公共渠道。要切实保障公众履行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机会,强化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公共责任意识。

  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能力。积极培养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使其不仅愿意参与,而且能够参与。增强参与能力,将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自信和勇气,这对于培养公众的公共责任意识将起到促进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可采取如下措施:通过教育培训、媒体传播等渠道,切实加深公众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以实现公众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各项事务;发挥精英带动的示范作用,实行专家或公务员指导,使公众知道参与社会治理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建立公益岗位或监督岗位,让公众在实际岗位上通过体验和锻炼,获得参与的成就感和自豪感,以此增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公共责任意识。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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