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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车辆未挂牌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其败诉

2016-10-10 08:42:19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兰琴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记者关注】车辆未挂牌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其败诉

  记者 徐俊勇

  新购买的皮卡汽车购买了财产保险合同,但还未办好挂牌入户手续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无号牌为由拒绝赔偿。随后,车辆所有人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原告李某诉称,2016年1月12日晚6时许,任某驾驶他尚未挂牌的皮卡汽车,在庆阳市华池县乔川乡因倒车时不慎坠入路边沟底,致车辆报废。事故发生后,华池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该车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他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任某、某保险公司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施救费用共计8.6万元。

  被告任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队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该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他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华池县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依据免责条款,未取得公安机关的机动车号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责任免除。故本公司不予赔偿。

  【审判】

  经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其所有的未挂牌照的皮卡车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已形成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某保险公司辩解原告李某车辆未挂牌照,依据相关保险规定不予赔偿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已为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被告任某的赔偿义务替代人。使用人即被告任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所有的皮卡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共计6万余元。被告任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张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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