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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2016-10-09 08:23:48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兰琴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五、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0.鼓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激励方案报送省工信委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1.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2.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编办23.建立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落实与发明人约定的专利转化、实施的奖励和报酬。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对新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各类园区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2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牵头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

  25.向省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创新活力。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2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教育厅

  27.优化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实施资格备案管理。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兰州海关、省国税局

  28.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29.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七、建立宽容失败机制

  30.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中央在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比照本措施给予相应扶持。

  各市州应依据本措施制定具体方案,推进本区域科技创新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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