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啄木鸟说纪】违规配备公务车触碰纪律受处分
2016年年初,省委第一巡视组进驻康县,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康县粮食局局长兼粮食购销公司董事长张文存在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问题。巡视组将反映的问题线索转至康县纪委。康县纪委立即派调查组进行了审查核实,举报问题属实。
2013年,康县粮食购销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车,由粮食局和粮食购销公司共同使用。2015年7月,粮食局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由粮食购销公司将此车卖出,重新购置一辆7座新车,用于单位下乡出差等工作。在没有找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以4万元的价格将此二手车出售给个人,不符合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同年8月,以县粮食购销公司的名义,用节余的粮食储备管护费购买越野车一辆,用粮食储备管护费结余资金更换公务用车。这一做法,私自改变粮食储备管护费的资金用途,违反了《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超出了县级储粮管护费列支范围,且在购车时没有办理任何报批手续,车辆购回后才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张文同志作为县粮食局局长、粮食购销公司董事长,对此违规行为应负直接责任。
2016年5月,康县纪委给予张文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对违规购买的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县财政。
张文后悔地说:“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我对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必须承担责任。我十分后悔自己的行为,感谢组织及时教育和提醒,今后要多学习党纪党规,履职尽责,认真工作。”
【执纪者说】
使用公款,购置公车,用于公务,看起来逻辑清楚,仿佛合理。要知道,公车的采购和处置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规定,就会触碰纪律底线。不要因为占着一个“公”字,就随意用权,任性作为。(康县纪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