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中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论述,内容丰富、思想深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由此可见,法治社会建设自身不仅具有丰富的内涵,更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
众所周知,法治社会是指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实行的一种社会状态,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依法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依法按照公正程序进行协调和解决,所有公民、社会组织、政党团体都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的保护和约束之下,公民、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能够依法行使自治权。其中法治精神、完备的制度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为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即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是以精神和制度为支撑的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毫无疑问,法治社会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使法律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我国从1986年普法开始,已经经历了六个为期五年的普法周期,经过多年的普法活动,人民群众形成了一定的法治意识,厉行法治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是,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在具体的社会行动中,特别是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等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迅速成为行动者的首要选择而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因此,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还要通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塑造社会群体和成员在思想、观念上对规则之治的理念与精神的认同和信仰,形成通过制度化手段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矛盾和纠纷的行动逻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制度建设,使规范系统更加有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就意味着,法治社会之“法”是一个多元化的规范系统,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也包括不同社会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民风、民德和民族习惯等发挥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作用的非正式规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这就要求在法律多元主义视角下,坚持法的融贯性和法的社会性原则,构建国家法和民间法的良性互动,进而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纳入到社会规范系统的调整范围内。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法的融贯性原则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规则系统内部的融贯性,即国家制定法之间及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融贯性。国家制定法之间要遵循下位法要与上违法的精神和原则保持一致性的要求;同时,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要具有共同的属性要求,能够共同反映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即良善规则或法之合法。二是规则与行动之间的融贯性,即在法治建设实践中社会群体能够真正做到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与社会实践的相互融合与统一,而这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特性。从当下我国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关键问题就是要解决法治建设中法律规定与民众具体社会行动之间的不一致、不统一问题,强调社会群体把依法之治的原则和精神付诸于具体社会行动中,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而法的社会性原则是指法由社会建构,法的形成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要求以国家法为首的多元规则体系的建构均应积极和理性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发展中一直存在并且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加凸显的社会不同群体利益配置和矛盾纠纷调处问题;二是随着现代性而来的风险社会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应对问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只有通过价值建设和多元化规范体系的建设构建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才能使以自由、民主、平等和公平正义为价值内核的法治建设最终达成。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