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9月14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通讯员 李妱婕 马千里)近期,定西市和陇西县人民法院分别对甘肃定西“8.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的韩勇等3名和徐明高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5名犯罪嫌疑人均获主刑并被处罚金。
经查实,自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韩勇(四川南充人)、付琼华(四川蓬溪人)和徐明高(四川仁寿人)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以自己及他人名义,先后在定西市范围内注册成立陇西鸿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蜀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给福建、贵州、甘肃等19个省的7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1份,虚开金额6.31亿元、税额8208万元,并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约2%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为掩盖犯罪行为,又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2812份,虚抵进项税额7718万元,“购”“销”相抵后,申报缴纳税款506万元。同案主要犯罪嫌人赖秋勇(广东普宁人),是介绍韩勇向他所服务的广东某公司虚开发票的中间人,按照开票金额0.2%的比例收取好处费,在本案中共介绍虚开专用发票113份,申报抵扣税额142万元;同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世兴(河南荥阳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在本案中让徐明高为自己经营的河南众兴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抵扣税款28万元。
审判机关对韩勇、付琼华、徐明高3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定罪量刑,对赖秋勇和李世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判处韩勇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付琼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徐明高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赖秋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李世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税务机关对虚开的60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出委托协查,提供虚开证据,请求受托方税务机关对受票企业发票抵扣情况进行检查,挽回税款直接损失4600多万元,受票方公安机关还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上网追逃3人。
定西“8·14”案是国家税务总局转办的一起涉税举报案件,也是国家税务总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的督办案件。自2014年8月4日开始核查、同月5日公安介入调查,到法院宣判,历时近两年时间。该案涉及省内开票企业13户、省内外受票企业78户,直接虚开金额12.57亿元、税额1.59亿元,是近年来甘肃省查处的一起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虚开专用发票案件。2016年,甘肃省国税系统继续联合公安部门,将打虚、打骗专项行动作为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对45户虚开疑点企业和35户出口外贸企业,及陇南等3个市(州)开展重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