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不分时段、未经同意就打推销电话确实是一大烦心事,公众早就有怨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拟作出针对性治理,颇得民心。令人担心的是,这一条款的可执行性如何。“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是否有可操作性?推销者没打通电话之前,如何知道消费者同不同意?打通了、接听了,要是接听者不愿意,行为是否就属违例?违反条例,消费者又如何维权?维权要有证据,又要走法律程序,收益与成本不成比例,多少人会为一个推销电话与对方对簿公堂?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申明,或对个案进行救济,没有问题,但对这种行为有多大震慑力,难言乐观。坐实未经同意不准打推销电话,尚须更多配套细则。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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