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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2016-08-16 08:24:20 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作者: 责任编辑:祝彦军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中国甘肃网8月16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张小燕)8月15日,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为了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8月15日,由我省发改、建设、交通、财政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要求在2017年12月前设市城市全面完成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各项工作。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建、交通、财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

  对不同区域的停放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

  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摩托车;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其中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半年等计费方式。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从早7:00(含)至22:00,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可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夜间从22:00(含)至次日早7:00,实行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等。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责任编辑:祝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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