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案受贿182.5万元 公司经理获刑4年
中国甘肃网7月2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拿公司的房产发自己的财,陇南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工业品公司经理姚某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之便,在公司房产租赁和出售过程中,非法收取当事人送上的好处费,并以资本形式投入其他公司赚取回报,先后涉案资金182.5万元。2016年7月26日,陇南市徽县人民法院公布了姚某某受贿罪判决一案,姚某某因构成受贿罪一审获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业品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张某某、张某等6个人的好处费计25.5万元,收受大华公司开具的集资款收据合计157万元,并以领取本息的名义从该集资款中领取394253.4元。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亲属向徽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710264元。由于大华公司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院已另案审理。
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涉案受贿数额为182.5万元,受贿数额巨大。2016年7月7日,陇南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