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要闻 正文
投稿

甘肃省制定《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6-07-21 10:09:3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祝彦军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制定《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研发人员要占企业总数10%以上

  中国甘肃网7月2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孙理)7月20日,记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兰白试验区内科技型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和条例,结合兰白试验区内科技企业现实情况,我省制定了《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

  据了解,《办法(实行)》中规定,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兰白试验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其次,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产业等发展方向。第三,企业有从事研究开发的机构和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各项研发活动。第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最后,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对于兰白试验区内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直接授予《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证书》和标牌。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

  《办法(试行)》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因安全、环保、税务等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并公告,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出现分立、合并、撤销等企业变更事项,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和有关变更材料,申请重新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祝彦军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