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分国有资产总经理会计获罪
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处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中国甘肃网7月1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公司总经理、会计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处缓刑。宣判后,二人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7月18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兰州某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款项及隐匿房屋所获补偿款,共计573万余元,由改制后的兰州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会计罗某某身为管理人员,均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企业破产改制
隐匿573万国有资产
经审理查明,原兰州某鞋帽公司(以下简称鞋帽公司)系国有企业,下属有五家单位。李某某任鞋帽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公司会计。2003年经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未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2006年6月26日,经批准在原企业基础上注册成立了兰州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5.43万元。
在改制过程中,鞋帽公司将下属单位上缴的资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和截留下属单位上缴养老金、失业金、鞋帽公司所得的房租费、拆迁补偿费等款项在账外隐匿,截至2005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共有152万余元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账簿,未纳入改制资产评估范围。在资产评估时,鞋帽公司从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获取了靖远路10号100平方米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证明,由评估单位将已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合计959.6平方米的房产的价值评估为零。2005年10月,鞋帽公司又与兰州市城关区拆迁办签订了拆除靖远路10号房屋的《货币补偿协议书》等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421万余元。
综上,兰州某鞋帽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款项及隐匿房屋所获补偿款,共计573万余元,由改制后的兰州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2008年8月,李某某向兰州市国资委交代了改制时隐匿资产的问题。8月27日,李某某、罗某某将79万元和408万元上缴国资委。后国资委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于2008年10月30日向兰州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派出工作组主持工作,后作出了《关于兰州XX服饰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批复》,认定隐匿的152万元、遗留在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均为国有资产,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被告人不服上诉
终审免予刑事处罚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00元。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终审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作为改制前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上诉人罗某某作为经手、管理涉案财产具体管理人员,均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原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性准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二上诉人在被追诉的六年前,就已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动交代事情经过,并将隐匿的487万元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前隐匿款项仅挂账处理,尚未被改制后公司使用,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应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据此,法院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李某某、罗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