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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保障节约能源工作有法可依——《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颁布施行答记者问

2016-07-18 10:50:53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坚决保障节约能源工作有法可依——《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颁布施行答记者问

  记者 沈丽莉

  “十三五”是推进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我省将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节能工作作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重要工作内容,将面临新的要求和任务。

  为适应新形势下节能工作要求,规范全省节能管理体制,强化全社会法定节能义务,加强节能执法监察能力,保障节约能源工作有法可依,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对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作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总体内容。

  答:《条例》重点围绕我省节能工作原则,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执法监察,工业等六大领域节能,促进节能工作的价格、财政、标准等措施,节能市场化机制建立等方面设立了《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与之前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相比,在节约能源管理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根据国家节约能源工作新要求,对能耗强度、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消费总量、价格调节、能源审计等节约能源管理方面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节约能源工作实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三是提出了开展节能量和用能量交易,以及能源消费在线监测建设等。

  问:《条例》在节能管理体制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节能管理体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是对节能监察执法机构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日常监察工作,并配套赋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限。

  三是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节约能源实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控制制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能源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及应用市场化机制推进节能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报送。”

  《条例》对节能工作市场化手段进行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推行节能量和用能量交易制度,并规定具体交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二是规定要落实国家效能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三是提出要发展节能服务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答: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方面,我省《条例》提出更加细化的有关内容,如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开展能源审计,逐步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另外,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进行了层级划分,提出“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名单。市(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相关要求,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两千吨以上五千吨以下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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