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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出台规范性意见规范法院诉讼保全担保

2016-07-12 08:27:05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省高院出台规范性意见规范法院诉讼保全担保

  中国甘肃网7月1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甘肃省高院昨日召开《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担保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翟荣生主持发布会,省高院民二庭庭长李景辉、法官周雷解答相关问题。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的实施,对规范我省法院诉讼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提高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效率,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亮点一:降低诉讼保全门槛

  《意见》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由其提供担保及提供担保的数额。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劳动者提供保全担保的义务,但有增大诉讼标的额可能或明显滥用诉权的除外。而当事人主张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提供担保的义务,但有增大诉讼标的额可能或明显滥用诉权的除外。

  省高院民二庭庭长李景辉解读称,针对当前省内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上存在的较突出问题,如要求必须是实物担保,或必须提供与诉讼标的等额的担保,不利于保障申请人权益的情况;有的则使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当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不得得到有效补偿,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制定了这个指导意见。

  亮点二:对信用担保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上级机构出具的信用担保函(或证明)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省高院民二庭法官周雷解读,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可以作为其分支机构诉讼保全申请的担保,人民法院不应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本条中的“上级机构”一般为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公司(省分行)。

  亮点三: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予以准许

  《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保险公司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的同时,应当提交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备案表。

  周雷法官解读,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资金信用程度较高,其以保单形式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应当予以准许。当前,我省境内十二家财产保险公司均开设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且都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因此,保险公司提交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可以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人民法院不应当再对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其他保全措施。但人民法院应对保险责任期限等予以审核,防止保险责任期间与审判周期之间的冲突。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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