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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甘肃省高院发布恶性典型案例

2016-07-12 06:44:1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若瑜(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省高院发布恶性典型案例

  制图/许天野

  中国甘肃网7月1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董子彪)7月6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翟荣生就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关工作情况做了介绍,少年法庭负责人薛经华公布了典型案例。

  2002年至2015年底,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682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245人,缓刑的3409人,管制的192人,单处罚金的269人。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占32.45%;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占15.3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占84.67%。农民占42.12%,学生占21.83%。省高院宣传处处长翟荣生说,以上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全省法院在扩大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

  与此同时,那些令人发指、嘘唏的残酷事件又不断上演。发布会上,少年法庭负责人薛经华就其中一些典型案例做了说明,希望由此可以做到“以案说法”,引起全社会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关注。

  案例1:慑于身份不敢言10名小学女生被男老师猥亵

  【案件梗概】

  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贾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阳坡学校担任小学教师期间,为寻求性刺激,先后在该学校教室及其办公室内,利用小学生敬畏教师的特殊地位,对其授课的两个班级的10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在公共场合猥亵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构成猥亵罪,从重处罚。鉴于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教师利用身份之便对在校学生进行猥亵的案件。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处于多发态势,且罪犯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同时,根据该意见第23条规定,由于教室并非私人场所,而且供多数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因此,可以将教室认定为“公共场所”。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儿童被猥亵后,或是对猥亵行为无认知能力,或是慑于猥亵者的身份,不知或不敢向家长、学校反映,有些家长得知情况后,出于对儿童隐私的保护也没有选择报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贾某的猥亵行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步步加剧,最终导致短时间内多名幼女被猥亵。

  本案警示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遭遇性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另一方面警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案例2:

  生日宴上演群殴

  初二学生命丧同学乱拳中

  【案件梗概】

  杨某、张某、陈某、徐某等四人均系泾川县合道中学初二(四)班学生。201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在合道中学学生公寓为同学过生日期间,与陈某等人提议晚上和同宿舍的初二(三)班同学打架。当晚11时30分许,杨某叫醒此前预谋的该宿舍学生,对吴某、曹某、胡某轮番殴打。次日凌晨1时20分许,吴某出现呕吐、发烧、昏迷等症状,6时40分许,同宿舍学生发现吴某昏迷不醒,报告老师后送往医院救治。14时许,吴某在泾川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曹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泾川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年,张某有期徒刑5年,陈某有期徒刑4年,徐某有期徒刑4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校园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家庭和社会应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涉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在校学生,双方之间并无多深的仇怨,就是因为一句话不对或看着不顺眼,便拉帮结伙挑起事端,动辄大打出手,手段凶残且不计后果。这也反映出一些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全社会尤其是家长和学校要关注孩子们的内心世界,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教育提醒,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依法矫正这些孩子的心理,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同时,建议校方关爱学生心理健康,提供常态化的心理指导。

  案例3:

  受“零花钱”诱惑留守儿童被邻居强奸

  【案件梗概】

  2012年至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以给零花钱为引诱,在自己家中、玉米地及草垛内、马某甲家中,多次对邻居马某甲(2004年2月23日出生)、马某乙(2005年6月13日出生)进行奸淫。2014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以给零花钱为引诱,在同村玉米地内对马某丙(2007年7月5日出生)进行奸淫。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省高院终审认为,马某构成强奸罪,且犯罪性质恶劣,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的性侵犯案件。该案中,审判人员一直坚持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隐私和不伤害的原则,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该案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监护人未能尽到切实有效的监护责任。目前,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向城市打工,将年幼的子女留在家中交给年迈的长辈看护,长辈又无法真正尽到监护责任,特别是对女孩的性安全防范和保护缺乏意识,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二是家庭、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在农村大多数家庭中,父母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往往忽略,对性教育更是难以启齿,采取回避态度,致使一些幼女已经遭受侵犯却还没有意识到,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对此,呼吁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王若瑜(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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