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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3月1日前有交通违法的7月底前处理仍按“清零”对待

2016-07-12 06:44:1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若瑜(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市机动车3月1日前有交通违法的7月底前处理仍按“清零”对待

  中国甘肃网7月1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升)7月10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目前,全市仍有6.1万辆机动车有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总数达22万多条。为此,兰州交警进一步开展交通违法“大清零”专项行动,要求这些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于7月底前处理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的,交警部门将采取媒体曝光、缉查布控等措施进行查处。

  据了解,此次清零范围包括:尚未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客货运车辆、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及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全市交通违法50起以上的车辆有100辆;10起以上的达1609辆。其中车号为甘A·41697号的小型机动车,未处理的交通违法竟达218起。

  据介绍,交警部门对排查出来的尚未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机动车,通过上门告知、媒体公告、邮寄信函、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理违法。各交警大队明确专人对累积多次违法记录未处理车辆跟踪督促及时处理。对属于逾期未检验的多次违法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对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多次违法车辆,将相关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对车主进行提示告知。对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的,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发现营运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有未处理的违法信息,且经通知无正当理由30日内不接受处理的,抄告当地安监、教育行政、交通运管部门,建议暂停营运,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次数最多、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公示其车型号牌、违法未处理次数,催告相关当事人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教育、震慑其他机动车驾驶人。

  交警部门明确,2016年3月1日前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车辆,必须在7月31日前处理完毕。凡2016年3月1日起查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自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理。凡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前往各交警大队处理交通违法的车辆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仍然按照前期“清零”行动的要求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王若瑜(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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