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正文
投稿

妻子工作被同事接替 丈夫发“卖淫信息”报复

2016-06-28 15:36:00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兰琴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妻子工作被同事接替丈夫发“卖淫信息”报复

  中国甘肃网6月2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赵野)仅因妻子工作被同事接替,陇西一男子便冒充该同事在网上注册QQ号码,发布假“卖淫信息”,非但没出气,还被警方行政拘留9日惹上官司。6月27日记者获悉,日前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陈小丽诉被告张杰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信息,张贴书面声明书及道歉书(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据了解,陈小丽与张杰的妻子在同一公司上班。2015年10月,陈小丽接替张妻的工作,引起张的不满遂产生报复心理,之后张杰注册了QQ号码,公开原告的名字、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假扮原告在QQ空间内发布各种暗示原告是“卖淫女”的个性签名、心情,并主动添加陇西范围内的陌生男性为好友,使用挑逗性的语言和这些人进行聊天、商量卖淫的价格,致使陌生骚扰电话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同年12月,陈小丽因受到骚扰电话影响而辞职,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对张杰做出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陈小丽对张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信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假扮原告在QQ空间内发布各种不良信息、使用淫秽语言与陌生人进行聊天,致使陌生骚扰电话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违法行为使原告的人格声誉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致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并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被告均系化名)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张兰琴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