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吃饭洗脚收受白酒粉丝劳动监察副队长枉法仲裁获罪
中国甘肃网6月2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一起涉及民工工资的仲裁案件,时任高台县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的王某,作为首席仲裁员,不顾证据的相互矛盾,违背事实作出仲裁裁决。事后,请托方请王某吃饭洗脚,并送上两瓶酒两箱粉丝予以感谢。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以枉法仲裁罪判处王某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6月7日,张掖中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伪造工资表 包工头申请劳动仲裁
2011年4月,甘肃省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高台县黑河干流引水口门合并改造工程站家二标,刘某某从他人处承包该工程。2011年8月底,因黑河水位上涨无法施工,民工从工地撤走。为讨要民工工资和所欠工程款,刘某某所干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杨某向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朱某某咨询,朱某某告诉杨某将工程款计入民工工资,以此加大民工工资数额,向劳动部门投诉。刘某某遂指使其哥刘某以增加民工人数和工作天数的方式造了一份考勤表。杨某根据刘某提供的考勤表和刘某某提供的民工工价,造了一份工资表,并根据工资表写了工资欠款证明。随后朱某某、杨某等人向高台县劳动部门投诉,且民工群体上访,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后均失败。2011年10月26日,朱某某与杨某将考勤表上所有民工列为申请人且共同委托朱某某为代理人,并伪造了部分签名,向高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诉书,并同时递交了授权委托书、考勤表、民工工资表、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欠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而在仲裁开庭前几天,朱某某联系到时任高台县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的王某。王某来到甘州区,朱某某、杨某请王某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朱某某向王某表达了在审理这件仲裁案件时希望给予帮忙、关照的意思,王某也表示答应。而且王某还告诉朱某某等人让他们放弃仲裁申诉中的第二、三、四项,这样仲裁裁决就可以很快下来。
证据有水份 依旧违法作出裁决
2011年11月24日,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由王某主审该案,申请方由朱某某特别代理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兰州爱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因委托手续有问题未出庭,第三方高台水务局参加了庭审。庭审中第三方高台水务局当庭提出对考勤表、工资表和工资证明有异议,且提交了张掖市水务局文件和施工记录,证明该工程曾在7月4日至7月17日停工,证实申请方提供的考勤表等证据有水份,且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提供的证言存在明显矛盾。
2011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放弃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而在裁决过程中,王某仍采信了朱某某提供的虚假考勤表、民工工资等证据,最终,裁决兰州爱华公司支付民工工资576867元。作出仲裁裁决后,王某到甘州区办事,顺便给朱某某送裁决书。朱某某、杨某、刘某某请王某吃饭,饭后请王某去洗了脚,并送了两瓶酒。2011年年底快春节时,刘某某给王某送两箱粉丝。
裁决下达后,朱某某便代理民工向法院申请对兰州爱华公司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民工要求按该裁决书支付其工资。因此兰州爱华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与该裁决书确认的各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确认兰州爱华公司没有支付申请人工资的义务。2012年6月26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裁定55名民工与兰州爱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高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起诉应予驳回,遂作出裁定,驳回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后农民工再次闹访政府,相关单位对此事再次协调,决定先由高台黑河干流引水口门合并改造工程建管处从兰州爱华公司工程款中垫付民工工资10万元。
犯枉法仲裁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仲裁案件的审查及开庭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才能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人王某在仲裁案件开庭过程中,高台县水务局已经当庭对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被告人王某作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已经意识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但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其行为明显违反仲裁员对法律和仲裁规则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而且接受纠纷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及礼物,可认定为其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某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虚假证据,违背事实作出仲裁裁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枉法仲裁罪。但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都较轻,不适用刑罚也可达到教育的目的,对被告人王某可适用免于刑事处罚。故依照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枉法仲裁罪,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