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九类无户口人员可依程序落户
政策外生育人员能依法落户了
中国甘肃网5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为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提出的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范围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同时针对这九类人员,明确提出九类登记程序。
省公安厅将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9类无户口人员登记程序公布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怎么办理: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怎么办理: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落户程序。
怎么办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怎么办理: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辖区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怎么办理: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怎么办理: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可以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凭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在现住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怎么办理: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省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准予其落户,省外迁入地公安机关有要求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予以换发迁移证;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签发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办迁移证件。
8.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怎么办理: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9.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
怎么办理: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公安派出所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