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退“僵尸企业”需司法和政府形成合力
作者:徐晓兵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做了全面介绍。《意见》要求建立法院与政府联动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沟通报告机制,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组织,同时还考虑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提出了加强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的要求。《意见》还对准确适用破产法律制度,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并明确提出了要通过清理“僵尸企业”等方式化解过剩产能。随后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各地法院要通过依法受理、依法审理涉公司清算、企业破产案件,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护”。在此背景下我省制定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僵尸企业”是指一些经济效益不佳、长期扭亏无望,主要依靠银行信贷和政府补贴维持生存,且难以顺利从产业内退出的濒临死亡的企业。“僵尸企业”目前主要聚集在一些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特别是煤炭、钢铁、石化、冶金、水泥类企业。这些企业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土地等资源,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为其“输血”,却不产生有效地经济效益,而且使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得不到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空间,让劣币驱逐良币,抢夺了其他健康企业的机会,并且扭曲了市场信号,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设。因此,在经济新常态大背景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要清退“僵尸企业”。
以往各级政府也曾采取措施清退“僵尸企业”,如压缩产能、转型升级等等,但是都效果不大。究其原因,一是这些“僵尸企业”往往个体庞大,在地方经济中的权重占比较大,甚至是一些地方的支柱型产业,过去也曾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地方政府难以下决心加以清退;二是清退“僵尸企业”会涉及一系列国有资产清算,还有大量的职工安置等民生问题,确实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难度很大;三是涉及金融安全问题,银行也不敢轻易“断供”,让“僵尸企业”活着,债务看起来还是有希望清偿,一旦彻底清退,那就成为银行的呆坏账,因此谁也不愿戳破这个泡沫。但是“僵尸企业”不加以清退,必然会影响当前的供给侧改革,也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滞后效应,使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升级难以实施。因此,从改革的大局出发,从经济建设的长远健康发展考虑,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让“僵尸企业”告别历史舞台。
当然,改革难免伤筋动骨。清理“僵尸企业”,从宏观层面来说是化解落后产能,从微观层面来说却涉及成千上万劳动者的饭碗。因此,必须严格贯彻中央要求的“积极稳妥”原则,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对被清理企业的职工,必须妥善安置,以便减少改革阻力。这也是此次省高院出台《意见》的主旨。
可以预见到,中央的工作方案出台后,今年以及今后几年,全省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涉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的案件将会增多,面临的任务也会比较繁重。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依法治理的合力。政府要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司法部门要依法给企业的市场化破产创造条件,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出台落实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只要各有关部门都充分认识到清退“僵尸企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依法依规办事,清退工作一定能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