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正州
5月10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此前,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曾一度引发争议。2015年6月20日下午2时左右,南京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5月11日《扬子晚报》)
南京“宝马车撞人”案事发后,有关部门做出肇事司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结论,当时就引得舆论哗然——如果缺乏科学的解释,它就不能令人信服。而一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威与否,不仅关乎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以及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更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因如此,南京中院在事隔近一年后决定对王季进重做精神鉴定,才令人期待。
“重新鉴定”肇事者,自然有难度。正如有人质疑当初的鉴定机构,是怎样如操作录像带般采取“倒带”的方式,重现肇事者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的?时过境迁近一年后,要准确判断肇事者作案时的精神状况,也绝非易事。诚然,司法机关此番委托的鉴定机构,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可谓国内顶尖鉴定机构,权威的鉴定者,能否抽丝剥蚕般破解谜团,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呢?
无论如何,这终归是好事。重新鉴定被告人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寄托着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企盼。
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就目前而言,尚不排除其确实得了这个病。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是有人蓄意谋之,则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绝佳借口。这并非没有先例。前些年湖北涉黑人物杨义勇杀人后,用重金收买了一份精神病鉴定,甚至叫嚣自己从此拥有“杀人执照”。而对于王季进来说,最终的鉴定意见如果证明其在案发时确系精神不正常,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此案就是交通肇事罪;假若鉴定表明其在案发时精神完全正常,那么此案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量刑上的巨大差别,实际上也寓示着距离司法公正目标的远近。
南京“宝马车撞人”案真相如何,肇事者能否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