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鼓励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中国甘肃网5月9日讯 据鑫报报道 (记者 吴少华 实习生 段海月 冉宁宁) 近日,我省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同时,我省还将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该《意见》的有效期为2年。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
根据《意见》,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支持民办学校参与招生制度改革,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鼓励民办学校进行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衔接模式、中高职和本科衔接模式创新实践。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民办高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对违规招生的民办高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之前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取得广告备案号后方可刊发。
同时,《意见》明确,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骨干教师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同时,我省还将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意见》提出,我省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吸引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对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民办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
《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民办教育进入与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此外,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设置方案,要按照审批范围、等级规范办学。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提供统一票据。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示退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