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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2016-05-05 09:38:4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三无”赠品充斥网络商场

  工商部门:“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中国甘肃网5月5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首席记者 葛强) 长期以来,市民在网购中,或者在一些商场、超市购物时,商家经常会在销售商品时捆绑一些“赠品”,或者通过满减、打折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购买者看似占了便宜,而实际上这只是商家的促销手段。所谓的“赠品”、“奖品”往往是一些“三无产品”,不仅质量没有保障,甚至有可能对身体健康带来损害。而且,这些赠品往往也没有发票,导致消费者事后维权困难重重。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月一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网购赠品竟然是劣质产品

  市民马先生近日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电冰箱,并且商家注明,购买这款电冰箱还可赠送一台电风扇,这让马先生为之心动,于是立即从网上提交购物。三天后快递将马先生购买的电冰箱和赠送的电风扇送到家中,当马先生打开未拆包装的电风扇时却傻了眼,不但说明书上全是英文,而且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地址,没有安全标志等。更为不堪的是电风扇风叶是再生塑料的,底座的塑料壳裂开了,组装好后,电风扇的扇身也是耷拉着,无法“立”起来。马先生觉得这款电风扇是赠品,只好将这台电风扇封存起来。

  三无赠品随处可见充斥商场超市

  记者走访了多家商场发现,赠品种类繁多但质量却参差不齐,多为“过时货”或者三无产品。而且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大部分市民都认为赠品本来就是免费赠送的,质量好坏无所谓,如果真遇到质量不好的赠品也不会主动去找商家更换。采访中记者来到一家正在进行促销活动的商场看到,该商场到处悬挂着“满200元送礼品”的条幅。记者来到礼品领取区,只见工作人员手里拿了一件毛绒玩具正在给顾客兑换赠品,记者仔细观察发现,玩具部分地方已脱线,而且没有任何生产厂名、厂址及合格证。一位领取赠品的顾客告诉记者,其实这些赠品或者换购的商品如同“鸡肋”,取之无用弃之可惜。

  市民发现三无赠品可维权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赠品并非“无法可依”。关于赠品问题,《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赠品提出了一些相关要求。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若遇到可疑的“三无”赠品,可依法进行维权“五部曲”:(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五月一日,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此外,《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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