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的规定,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明确的法理依据,充分表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法定性。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和进展。但限于法律和制度等方面欠缺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界定模糊、职能虚化、操作困难、刚性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同时,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也缺少有关这方面可资借鉴的成熟经验。这些都导致了长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客观上也削弱了人大的职权。
其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什么是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范围是什么?实践中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决定程序以及人大如何受理等缺乏明确规定。二是如何启动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哪些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审议?选择重大事项的原则是什么?如何向本级人大报告?政府很难选择也很难把握,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管道不畅,导致重大事项决定权启动困难。三是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追究责任?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也存在认识不到位、范围不清楚、程序不完善、形式不充分,甚至不愿、不敢行使等问题。
如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们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只有依法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逐步缩小人大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差距,进而稳妥有效地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大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层面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细化和完善。
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从实践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一般采取具体列举、原则规定、兜底条款等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的明确界定,便于人大和政府在实践中具体操作。
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实现党的领导权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统一。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坚持向党委报告,并提供和说明重大事项的目的与意义,征得党委的原则同意;党委也应注意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这样不仅保证人大决定权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合拍,与党委的工作部署相一致,而且能够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实际,能够得以贯彻实施。
有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作为保障。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细化和完善重大事项的提出、调研、审议以及表决等操作程序。重大事项决定后,持续跟踪督办,保障决定在贯彻过程中不走样、有实效。如,建立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即每年年底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政府修改完善并报本级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清单”通过一套完整的严格的程序,明确政府提交重大事项清单的原则及具体事项、人大受理政府提交重大事项清单的原则及办理程序,保障人大常委会每一个重大决定的出台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在于落实。对于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依法执行或者故意不执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该如何处置?因此,必须加强对相关执行机关贯彻实施重大决策的跟踪监督,通过视察调研、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办法,督促重大决策执行到位。对那些干扰、拖延的,甚至顶着不办的,要采取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法定程序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以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从目前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显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就应更加积极、主动作为,将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方法和程序,规范行使权力,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决策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实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