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0年,我省将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欠薪
中国甘肃网4月2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1.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基本无拖欠。
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 2017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于2017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此外,于2017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3.交通水利等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交通、水利、矿山开采等领域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支取条件和退还办法。
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于2016年底前全面建立和启动应急周转金制度。
4. 6月起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自2016年6月起,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5.工程款存纠纷,不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6.建立企业工资支付预警防范制度,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 。发生责任人失联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速结案。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7.资金不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运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自2016年6月开始,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8.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工资究责负责人
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转包、分包企业要给予终止合同履行、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揽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自2017年开始,省、市州、县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