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执纪违纪必受严惩
帮老百姓改造危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水平,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是党员干部应尽的责任。但偏偏有这样一位乡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身担执纪监督之责,居然做出执纪违纪之事,结果受到了纪律的惩处。
2015年,天水市秦州区纪委接到举报信,举报杨家寺乡煤湾村村干部问题,在区纪委工作人员对该村进行调查了解中,发现了该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赵永明等人违规收受现金的问题,并最终得到查实。
事情起因于该乡的危房改造。2012年,杨家寺乡煤湾村将8户新建房户上报为当年度危旧房改造户。包村干部赵永明和驻村干部闫志强在代表乡政府验收煤湾村危房改造工作时,发现此8户均不符合危旧房改造标准,杨家寺乡煤湾村党支部原书记邵利仁以群众困难为由,说服两人验收通过。同时,邵利仁以危房改造不符要求为由,向8户人收取“好处费”共计42000元,用于送礼和私分。其中,送给包村领导赵永明5000元、驻村干部闫志强3000元,邵利仁分得21000元,文书邵和平分得13000元。
2015年12月,秦州区纪委给予赵永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闫志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邵和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邵利仁开除党籍处分,违规收受资金已全部退还危房改造户。赵永明后悔地说道:“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没有做到监督执纪,及时制止违纪行为,反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十分懊悔自己的行为,感谢组织及时教育提醒。”
【执纪者说】
执纪者违纪,犹如监守自盗。案例中当事人作为一名纪委书记,应带头严格遵守纪律,却在实际工作中违规收受现金,最终受到党纪处分。严查“自家人”,对自己人“零容忍”,是纪委在从严要求中体现了对纪检干部的真心关爱。这不仅是对纪检监察事业的担当和对人民的负责,更是对“反腐无禁区”的生动诠释。
(天水市纪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