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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红头文件”具有地方保护或部门倾向的将被退回

2016-04-11 07:01:3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凌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各级“红头文件”具有地方保护或部门倾向的将被退回

  中国甘肃网4月1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张子俊)为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省政府下发了《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倾向明显的规章将被退回。

  《规定》明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或者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规定》明确,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超越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与本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倾向明显的;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定时机不成熟的;内容属于部门(机构)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不宜按法规和规章形式发布的。

  规章施行后每满五年,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法规或者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赵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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