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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未利用地开发   

2016-04-08 08:25:09 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彤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未利用地开发

  中国甘肃网4月8日讯 据鑫报报道 (记者 吴少华) 为合理开发利用未利用地,规范未利用地开发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兰州市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未利用地开发。

  《办法》所称未利用地指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草地、内陆滩涂、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土地。据规定,未利用地开发应当遵循科学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确保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和持续利用。未利用地开发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应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并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办法》规定,未利用地开发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当办理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办理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征占用林地应当在供地前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未利用地开发。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发的,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查处。据要求,县、区政府要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乱开滥垦未利用地的违法行为。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违反规划或违反规定程序越权批准开发未利用地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责任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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